根據2016年4月27日《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13條第1點和第2點的規定,我們在此聲明:
1) 我們是您個人數據的管理員。我們的公司信息如下:TAPFLO AB, 注冊地址 Filaregatan 4, 442 34 KUNG?LV, 稅號SE556417082601。
2) 我們僅處理您在與我們合作時自愿提供的數據。其中可能特別包含以下數據:客戶代表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客戶代表或企業主(如果個人數據是公司名稱的一部分)。
3) 我們不處理任何具有特殊性的數據(所謂的“敏感數據”);
4) 您的個人數據會在下列情況中被處理:
· 為執行我們所提供的服務 – 根據您的要求或協議的內容;
· 基于我們自有服務的市場推廣需求并與您取得聯系;
5) 您的數據接收者可能是與我們合作完成訂單的公司(如快遞公司、運輸公司、分包商及郵局等)。我們隸屬于Tapflo國際集團,在集團中我們使用共同的訂單管理軟件,因此基于Tapflo集團內部的相關協議,您的數據會被委托給我們注冊在英國的母公司 – Tapflo Production LTD.
6) 關于營銷推廣我們自己的服務以及集團內部的數據處理,均基于締結的協議,自愿原則以及管理員的合法權益。
7) 在協議執行的必要時間內,您提供的個人數據將被保留直到您提交刪除指令為止。我們需要獲取有關您的歷史訂單以及所交付設備的特殊性信息,以便為您提供保修期后的服務以及設備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升級和維修。如果您刪除這些數據,將會導致您無法享受這些相關的服務。
8) 您有權訪問您的個人數據,有權糾正、刪除、限制處理,在不影響處理的合法性的情況下,您有權轉移數據,拒絕,及隨時撤回您曾經同意的授權。在協議有效期內撤回對數據處理的授權,可能會使管理員無法履行一些因締結協議內容而產生的權利。但該指令對于某些執行協議所必需的數據以及管理員根據適用法規有義務處理的數據是無效的。
當您認為對您提供的個人數據的處理違反了2016年4月27日《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規定時,您有權向監管機構提出投訴;
提供您的個人數據是締結協議的條件之一;
管理員或數據受托人都不得在GDPR的含義范圍內使用個人信息進行分析,也不可進行自動化分析決策;